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8浏览次数:109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公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指产权归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学校公用房屋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房屋使用的性质,学校公用房基本分为五类:党政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一)党政公用房,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服务用房。

(二)教学科研用房,指用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用房,包括学生教学用房、学生实验用房、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和专项补助用房等。

(三)公共服务用房,指图书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和体育活动场所等。

(四)后勤保障用房,指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变电站、水泵房、车库和人防设施等。

(五)经营性用房,指由学校决策,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可用于经营的房屋,包括产业用房、商业用房、服务校内师生用房等。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总体目标:教学科研用房逐步扩大提升,党政公用房务必达标合规,后勤保障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管理严格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二级单位负责所配给的公用房的日常使用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公用房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是实施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为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进行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归口管理全校公用房,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用房处置、调配的决定;

(二)监督各类公用房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

(三)负责全校公用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

(四)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

(五)负责学校经营性用房的规范监督;

(六)对各类闲置公用房统一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

(七)负责学校公用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归口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党政公用房规划,认定,监督使用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公共教室、专业教室)的规划、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用房的规划、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四)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实验用房的规划、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对已核定为科研实验室用房的实验技术安全监管职能等工作;

(五)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图书馆、网络机房等公共服务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保障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负责新建或拆除公用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校园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修缮公用房设施;负责校内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和院系场馆保洁、公共秩序、日常维修管理、水电管理以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公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学校安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九)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公用房资源配置规划方案和相关规定统筹管理本单位公用房。

第八条 涉及学校规模较大的公用房调整,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方案,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的公用房,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遵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用房调配完成后的基建改造,设备购置等相关配套建设,按学校归口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公用房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体现“用途合理、使用方便、充分利用”的宗旨。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调配。

第三章  公用房的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党政公用房,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配置:

(一)校级领导正职公用房使用面积上限24m2/人;

(二)校级领导副职公用房使用面积上限18m2/人;

(三)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公用房使用面积上限12m2/人;

(四)部门(单位)副职领导及以下行政人员原则上2人一间或集中办公,公用房使用面积上限9m2/人;

(五)教师办公室一般4人一间或集中办公,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6 m2/人。

第十三条 其它党政办公辅助用房配置标准:学校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原则上配备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各一间。学校行政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配置其它辅助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等,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会议室、学生活动室、党团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配置。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用房、相关工作室用房、检查评估需要配备专门用房及设施设备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上级及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和校企合作单位公用房应在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按协议约定配置。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自觉维护公用房及所属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配置使用的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 并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搬迁、调整公用房, 遵循调新交旧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在搬入新调整公用房的同时,应将原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给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当按照房间性质,规范使用教学科研用房,行政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以使用科研用房,严禁以任何名义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二十条 因临时性或特殊工作需要借用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剂安排。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退还借用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使用申请表.docx